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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刑诉〔2024〕187号 

被告人邰家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01999********,贵州省台江县人,*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台江县**镇**村**组(身份系自报)。2024年2月5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4年2月8日因涉嫌抢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邰家龙涉嫌抢夺罪,于2024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4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邰家龙,于2024年2月5日上午11时许,单人到潮州市湘桥区枫春南路移动营业厅,以购买手机为由,让移动营业厅工作人员拿出一部全新未拆封的手机。随后,被告人邰家龙趁工作人员不备,将上述手机抢走并逃离现场。赃物价值人民币2999元。作案后,被告人邰家龙逃离现场至潮州市凯旋酒店前路段时,被移动营业厅工作人员及群众抓获,后公安民警到场处置。归案后,赃物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勘验、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及相关的书证等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邰家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邰家龙,无视国家法律,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邰家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邰家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湘君

                                               检察官助理 周柔冰

2024年4月15日 

                                               

附:1.被告人邰家龙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