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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刑诉〔2024〕854号 

被告人何健强,男,1996年9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60918****,*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社**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25日被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3年7月27日被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4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8月27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4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健强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4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7月25日晚,被告人何健强途经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棋杆墟檬茶茶奶茶店时,利用一根红色螺丝刀打开卷闸门锁头进入店铺内,打开存放现金的柜台抽屉并盗走现金人民币500元。

2024年8月2日,被告人何健强途经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江达南路宏城海岸4栋楼下时,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绿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并停放在宏城海岸天桥旁绿化带中,后被害人自行将被盗电动车寻回。经价格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937元。

2024年8月11日22时许,公安民警在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棋杆墟檬茶茶奶茶店附近抓获被告人何健强。并现场扣押被告人何健强持有的红色螺丝刀1把、100元面值人民币5张(已经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健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健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健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健强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健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何健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勾超超

                                  

                                                           

2024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何健强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速裁程序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各一份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现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