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5〕24号
被告人李先球,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74********,*族,文盲,务工,暂住广东省丰顺县**镇**村。2023年2月1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丰顺县公安局处以罚款贰仟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12月18日因盗窃摩托车被丰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5年1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先球涉嫌危险驾驶罪、盗窃罪,分别于2025年1月3日、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2024年12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李先球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丰顺县**镇**出发,往**镇**路方向行驶,行驶至**路路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拦截检查,经鉴定,从李先球的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5.1mg/100ml,案发时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盗窃的犯罪事实:2024年12月15日2时许,被告人李先球步行至丰顺县**镇**村**号,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此处一楼的男装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8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先球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先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先球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先球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先球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冯正红
检察官助理:何瑞麒
2025年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先球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