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刑诉〔2025〕3号
被告人吴先旺,男,1964年11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641126****,*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镇**村**,住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镇**村**,有前科。1986年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995年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1年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因犯盗伐林木罪被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3年3月28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9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2024年10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蕉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蕉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蕉岭县看守所。
本案由蕉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先旺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4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吴先旺驾驶其女装摩托车,带上头套、螺丝刀等分别到蕉岭县**镇、**镇、**区、**镇等地盗窃活鸡8次,后将盗得的活鸡销售给林某甲(另案处理),获利人民币(以下币种同)868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4年8月2日凌晨,吴先旺驾驶摩托车到被害人林某乙位于蕉岭县**镇**村**住家旁的鸡舍盗窃活鸡,盗得熟鸡16只、母鸡和鸡鸾共5-6只。后吴先旺将盗得的活鸡销售给林某甲,林某甲通过微信支付给吴先旺1800元。
2.2024年8月15日凌晨,吴先旺驾驶摩托车到被害人钟某某位于蕉岭县**镇**村**队住家后的鸡舍盗窃活鸡,盗得熟鸡14只、母鸡和鸡鸾共3-4只。后吴先旺将盗得的活鸡销售给林某甲,林某甲通过微信支付给吴先旺1400元。
3.2024年9月1日凌晨,吴先旺驾驶摩托车到被害人丘某某位于蕉岭县**镇**村住家斜对面的鸡舍盗窃活鸡,盗得熟鸡14只、母鸡和鸡鸾共10-11只。后吴先旺将盗得的活鸡销售给林某甲,林某甲通过微信支付给吴先旺1580元。
4.2024年9月7日凌晨,吴先旺驾驶摩托车先后到被害人邓某某位于蕉岭县**区**管理区住家旁的鸡舍和被害人刘某甲位于**区**老屋的鸡舍盗窃活鸡,盗得熟鸡13只、母鸡和鸡鸾共10-11只。后吴先旺将盗得的活鸡销售给林某甲,林某甲通过微信支付给吴先旺1500元。
5.2024年9月22日凌晨,吴先旺驾驶摩托车先后到被害人利某某位于蕉岭县**镇**村**队**号老屋的鸡舍、被害人杨某某位于**村**队**号老屋的鸡舍、被害人刘某乙位于到蕉岭县**镇**村住家旁的鸡舍盗窃活鸡,盗得熟鸡18只、母鸡和鸡鸾共19-20只。后吴先旺将盗得的活鸡销售给林某甲,林某甲通过微信支付给吴先旺2400元。
经蕉岭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熟鸡于各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批发价格为7875元,母鸡和鸡鸾因已灭失、无法区分种类等不予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先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先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先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吴先旺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吴先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吴先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汤君元
检察官助理 谢宇玲
2025年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吴先旺现羁押在蕉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女装摩托车、针织头套等,详见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