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5〕141号
被告人李辉华,男,1989年10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9891027****,*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1月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2025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辉华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李辉华有申请回避、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李辉华,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12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李辉华在汕头市金平区**街道**小区做完水电工程打算离开时,在该小区门口步道上看见被害人纪某某的电动自行车上放置了一个装有电动工具的工具包。被告人李辉华为将该工具包占有自用,便趁四周无人盗走该工具包并离开现场。该工具包内有一把威克士牌电锤、一把威克士牌冲击钻、两块锂电池、波纹管和插排等物品。
2024年12月16日16时23分,公安机关在汕头市龙湖区**街**号**房抓获被告人李辉华,现场缴获一把威克士牌电锤、一把威克士牌冲击钻、两块锂电池、波纹管和插排等物品,并于2025年1月1日发还给被害人纪某某。经认定,上述威克士牌电锤、冲击钻和锂电池于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共16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人员电子档案、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报案报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身份证复印件、购买记录截图、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材料等;
2.被害人纪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辉华的供述;
4.勘验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辉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辉华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辉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家贵
检察官助理 詹子晔
2025年3月21日
附:1.被告人李辉华被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量刑建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