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5〕249号
被告人肖彦斌,男,1985年04月0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504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村**巷**号。因犯抢劫罪,2013年2月3日被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5年1月1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2025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彦斌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5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申请回避及委托辩护人、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彦斌为非法牟利,在同案人陈泽楷(另案处理)的招引下,明知陈泽楷租借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于2024年11月25日凌晨在汕头市金平区安居路路边将其名下一张交通银行卡(卡号:62226207300********)、一张建设银行卡(卡号:62366831000********)及交通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卡(汕头联通,号码:1768800****)、建设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卡(汕头移动,号码:1821892****)出租给“阿凯”,并约定按转账流水的百分之八作为报酬。
经查询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被告人肖彦斌的交通银行卡(卡号:62226207300********)于2024年12月4日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立案的梁某某被诈骗案涉案资金人民币399798元。
2025年1月10日,被告人肖彦斌在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路与**路**号交界处(**村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三面照片、人口信息查询材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调取肖彦斌名下交通银行卡的银行流水记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陈泽楷的涉案材料、被害人梁某某的报案材料、银行流水、冻结资金协助返还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协助查询交易明细信息结果、肖彦斌的个人信用报告、办案说明、辨认材料等;
2.证人梁某某的证言;
3.同案人陈泽楷的供述;
4.被告人肖彦斌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彦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彦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的浅绿色小米13PRO手机1部,系作案工具,请依法判处没收。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锦江
检察官助理:张金香
2025年5月9日
附件:1.被告人肖彦斌现被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