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检刑诉〔2024〕25号
被告人黄恒,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90810****,*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乡**村**号,现住浙江省宁波市**街道**街**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3年5月15日被汕头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恒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3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黄恒(客户代码K59)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境外购买水貂皮应正常报关缴税进口的情况下,委托同案人林某甲(已判决)在国外皮草拍卖会上代为竞买水貂生皮共计31248张,在明知同案人林某甲通过走私进口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正常进口应缴税额的“一条龙”费用(含境外运输费用、通关费、硝制加工费等)委托同案人林某甲包税通关进口。同案人林某甲以惠来县**厂(以下简称“**厂”)的名义,将上述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报关进口的水貂生皮,伪报成**厂保税货物走私进口,并由**厂硝制加工成熟皮后在境内交付给被告人黄恒。经汕头海关关税部门核定,被告人黄恒偷逃应缴税额共计1073102.04元。
2023年5月15日,被告人黄恒到汕头海关缉私局投案并上缴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出入境记录查询、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强制措施凭证、同案人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客户代码表、各兔皮/獭兔实验室染色记录、汕头海关提供的涉案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附件等;
2.同案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钟某某、蔡某某、王某某、郑某某、林某戍、朱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告人黄恒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汕头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报告、广东汕特司法会计鉴定所对“1301”案涉嫌走私进口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5.辨认、扣押笔录等;
6.电子数据: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电子数据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恒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恒违反海关法规,明知同案人通过走私进口,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包税通关进口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恒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恒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恒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夏玲
检察官助理 陈艳君
2024年4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黄恒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