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4〕475号
被告人黄惠双,男,1989年1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91228***,*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广东省海丰县**镇**小区**楼**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海丰县**镇**村委会**村**号)。因犯盗窃罪,2020年10月16日被海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21年4月27日刑满释放。2024年3月25日因盗窃摩托车被海丰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又因涉嫌盗窃罪,2024年8月27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海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惠双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8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黄惠双路过海丰县**镇**社区**路**号王某某家时,发现王某某家的房门没有关闭,被告人黄惠双见状入屋盗走黑色荣耀手机1部(价值519元)及旧手机2部、黄色观赏石2块、钻石牌香烟1条(价值50元)、娇子牌香烟2条(价值150元)、人民币15元。同月26日,被告人黄惠双在海丰县**镇**楼下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其身上缴获赃物黑色荣耀手机1部,从其居住的海丰县**镇**小区**楼**房家中缴获赃物黄色观赏石2块,钻石牌香烟1条及娇子牌香烟4盒。案发后,缴获的上述物品已发还被害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扣押、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惠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惠双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惠双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惠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惠双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惠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惠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林世迪
2024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惠双现关押在海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卷,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