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24〕29号
被告人梁立广,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81982********,*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委**村**队**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4年1月5日被新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4年1月25日被新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立广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于2024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3年11月22日晚被告人梁立广在其位于新兴县**镇**村委**村**队**号的家中容留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吸食毒品**;2.2023年11月24日凌晨梁立广在其位于新兴县**镇**村委**村**队**号的家中容留苏某乙、苏某甲、苏某丁吸食毒品**。梁立广于2024年1月5日经新兴县公安局太平派出所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3.证人苏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梁立广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电子数据;8.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立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立广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立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钟 莹
2024年3月1日
附件:1.被告人梁立广现被取保候审在新兴县**镇**村委**村**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及光碟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