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24〕120号
被告人杨照宇,曾用名:杨孝伟,男性,1988年9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80906****,*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公司**栋**单元**楼**号,现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园**栋**楼**号。因本案于2023年7月26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照宇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照宇于2021年3月2日在微信发布朋友圈自称可以帮助他人洗征信,其同学王某某看见后信以为真,出于贷款的目的要求杨照宇帮忙将其名下的征信逾期等不良记录洗白。2021年3月7日至同年5月30日期间,被告人杨照宇以洗征信、加快进度、请人吃饭等为由骗取王某某共计人民币38250元,其中通过微信账户接收被诈骗款项18250元,通过银行账户接收被诈骗款项20000元。2023年7月26日,杨照宇接电话传唤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于同日赔偿王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个人征信报告、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流水明细、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杨照宇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照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照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照宇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裕志
检察官助理 徐柳娴
2024年6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杨照宇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