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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4234

 

被告人赖时东,男,19937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30703*****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号。202311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5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4822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时东涉嫌盗窃罪,于202410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赖时东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426日凌晨,被告人赖时东进入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出租屋,在卧室内将被害人黎某某一黑色挂包内约280元现金人民币盗走。随后,被告人赖时东准备继续到卧室内床上进行搜索财物盗窃时,发现有人在床上睡觉后便迅速离开该出租房。

2024年8月22日,被告人赖时东在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市场侧边路口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赖时东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4.书证、物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笔录、指认图片、房屋租赁合同、监控截图、提取笔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现场检测报告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资料、前科记录证明、刑事判决书、犯罪档案资料;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时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时东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时东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赖时东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时东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谭丽敏

                                               检察官助理 周妍君

2024年1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赖时东现羁押于阳江市阳东区看守所

      2.案卷3册(含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附于检察卷内)

      4.《量刑建议书》5

      5.光碟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