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5〕44号
被告人陈建伟,男,1994年10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41026****,*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24年12月6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刑事拘留,2025年1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建伟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5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11月3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陈建伟在其位于阳江市阳东区**镇**村委会**村**号之一的家中容留阮某某吸食毒品依托咪酯。
2024年12月2日21时许,被告人陈建伟在其位于阳江市阳东区**镇**村委会**村**号之一的家中容留阮某某吸食毒品依托咪酯。
2024年12月4日20时许,被告人陈建伟在其位于阳江市阳东区**镇**村委会**村**号之一的家中容留阮某某吸食毒品依托咪酯。
2024年12月5日16时许,被告人陈建伟因涉嫌吸毒在阳江市阳东区**镇**村附近被抓获,被告人陈建伟供述其多次和阮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依托咪酯。民警在被告人陈建伟居住的房间内查获1个装有疑似毒品的电子烟烟弹。经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查获电子烟烟弹内的疑似毒品(净重1.37克)检出异丙帕酯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建伟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阮某某的证言;3.封装笔录、称量笔录、搜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5.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建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伟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建伟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建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湛波
2025年3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陈建伟现羁押于阳江市阳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已附检察卷)
4.《量刑建议书》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