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5〕49号
被告人李孔参,男,2005年11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0051105****,*族,中专文化,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5年1月7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孔参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5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8月3日23时50分,被告人李孔参驾驶粤JG****号牌二轮摩托车沿325国道右侧车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325国道214公里200米(阳江市阳东区**镇**集团对面路段)处时,因严重超速且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致使车辆追尾碰撞同向同车道由被害人周某甲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造成两人受伤倒地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约11秒钟后,麦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粤QD8****号小车途径事故地点处时,因疏忽大意,超速行驶,再次碰撞受伤倒地的被害人周某甲,造成二次事故,被害人周某甲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发生二次事故后麦某某驾车逃逸。经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李孔参和麦某某分别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周某甲符合因交通事故致多器官重度损伤而死亡,第一次碰撞和第二次碰撞共同构成周某甲的死亡后果。
案发后被告人李孔参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被告人李孔参的家属代为赔偿312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孔参的供述与辩解;2.同案犯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周某乙、梁某某的证言;4.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证明、犯罪前科记录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说明、接受证据清单、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交管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表、交通事故赔偿和解协议书、收据、谅解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检验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检测照片指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工作记录;5.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7.监控视频光碟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孔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孔参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孔参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孔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谭丽敏
检察官助理 黄业雄
2025年3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李孔参现羁押在阳江市阳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附于检察卷内)
4.《量刑建议书》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