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诉〔2023〕254号
被告人陈英杰,男,1996年5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60519****,*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街道**居委会**路**号**栋**房,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怀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8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0月13日被怀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2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5月5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3年5月19日被怀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3年7月19日以被告人陈英杰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起诉,于2023年9月18日以被告人陈英杰涉嫌盗窃罪向本院补充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3年8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3年9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9月份,被告人陈英杰与被害人梁某某确立恋爱关系。在两人交往期间,被告人陈英杰虚构自己有车有房有做生意等,冒充富二代身份骗取被害人梁某某的信任。同年10月初,被告人陈英杰以名下银行卡被冻结、名下太多车辆为由,哄骗被害人梁某某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一辆粤KT****保时捷小车,并作出待银行卡解冻后再将购车款还给梁某某的虚假承诺。后被害人梁某某支付了订金、首期、过户费、保险费合计43618.5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并向**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共150000元,每月还款5214.5元,还款36期,合计187722元。同年10月下旬,被告人陈英杰谎称因偷税漏税被法院强制执行,让被害人梁某某到温某某处通过质押上述车辆借贷35000元,被害人梁某某收到借款项35000元后就转账给了被告人陈英杰。抵押期间,被告人陈英杰欲通过押断上述车辆以获得更多资金,于是以温某某想用200000元购买该车辆为幌子,让被害人梁某某在错误认识之下又收取了温某某转来的13000元并转给了被告人陈英杰8500元,最终粤KT****保时捷小车以53000元(含其他手续费)押断给温某某。综上,被告人陈英杰诈骗被害人梁某某购买车辆款项合计231340.5元,
2022年11月19日,温某某将上述车辆以80000元转让给沈某某,沈某某以92000元转让给四川省的张某某。2023年2月份,被告人陈英杰伪造了梁某某的委托视频给拖车商康某某。2023年2月27日,被告人陈英杰与康某某、开锁人员谢某某一起将张某某停放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地下停车场的上述车辆开走。因给不了找车、开锁、拖车的费用,被告人陈英杰提出将上述车辆再次转让,于是康某某将车辆以41000元转让给陈某某。康某某扣除费用后将12000元给了被告人陈英杰。后陈某某再将上述车辆转让给他人,现车辆下落不明。
2023年5月4日,民警抓获被告人陈英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民事判决书、购车合同、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温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梁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英杰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英杰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英杰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英杰犯诈骗罪、盗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陈英杰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集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莫美娇
检察官助理 梁嘉慧
2023年10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怀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