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城检刑诉〔2025〕63号
被告人王建荣,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11971********,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住庆城县**镇**村**组**号,农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5年4月10日被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建荣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5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二十几年前,被告人王建荣在庆城县**镇**村何某某家中以30元购买土猎枪一支,回家后使用该土枪狩猎三次。后王建荣将该土枪存放在其家院外西侧库房内。2025年3月31日被庆城县公安局民警查获。
2025年4月8日,经庆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62100032025010-J001检材外形、结构符合以火药为动力非制式枪支,其传火孔与枪管贯通,可击发底火,具备发射功能,符合《法庭科学 枪支检验技术规范》(GA/T2008-2022)7.2.2规定的标准,认定为枪支。鉴定结果:送检检材62100032025010-J001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相关文书,扣押决定书、清单,移交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
2.证人张某某、何某某证言;
3.被告人王建荣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委托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5.枪支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建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建荣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建荣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建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维民
2025年5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王建荣取保候审于甘肃省庆城县**镇**村**组**号;2.案卷材料贰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