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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刑不诉〔2023〕7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7812001********,**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住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号,无前科。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11月21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11月初,沈某乙(已起诉)通过快手认识一黄毛男子,该男子以给予好处费为由促使沈某乙帮其提供银行卡跑分洗钱。2022年11月8日,沈某乙携带身份证、两张银行卡乘坐高铁前往浙江台州市,到达台州一不知名山顶后,沈某乙通过提供手机密码、手机支付密码、身份证、配合刷脸等帮其上线转账洗钱,沈某乙中国银行卡(卡号6217560800044430444)非法转账流水91.24万;招商银行卡(卡号6214832612216296)非法转账流水91.25万元,且涉案4起,涉案金额607493.93元,沈某乙非法获利29700元。

沈某乙回上海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发展下线杨某某、郑某某(相对不起诉)、沈某某(相对不起诉),并于同年11月12日,购买高铁票将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杨某某、沈某某带往福建省福鼎市,分别于11月13日、16日带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郑某某以及杨某某前往福鼎市不知名山顶配合其上线刷脸走账,经核实:沈某乙介绍其他三人获得好处费29917元;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提供的中国银行卡(卡号6216696101000515339)入账流水100000元;招商银行卡(卡号6214832197295616)转账流水530506元,且涉案2起,涉案资金54249元,郑某某非法获利2000元。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提供的招商银行卡(卡号6214832627177806)转账流水509109元,涉案7起,涉案资金473297元;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1180060163683)转账流水472909元,涉案7起,涉案资金305325元;使用中国银行卡(卡号16216690800001308687)转账流水841060元,沈某某非法获利13000元;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提供的浦发银行卡(卡号6217930173291703)转账流水815835.02元;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1180056407110)转账流水815776元,且涉案6起,涉案资金500764元,杨某某非法获利14070元。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无前科;系自首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