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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刑诉〔2023〕125号 

被告人王坛,男,1992年4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9920420*****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21年5月25日被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10月15日被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3年10月25日被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坛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被告人王坛驾驶陕UG****小轿车从陕西省西安市流窜至天祝藏族自治县华藏寺镇,被告人王坛利用口罩将车牌号遮挡,在县城内寻找盗窃目标,当车辆行驶至华藏寺镇城关小学停车位处时,发现车牌号甘A1****越野车在此停放,被告人王坛下车后使用手电筒查看该车后备箱,发现后备箱内放有香烟和白酒,遂使用随身携带的弹弓和钢珠将左后侧车玻璃击碎使用螺丝刀将车玻璃撬开爬进车内,将车内的香烟和白酒盗走,以上烟酒盗窃金额共计6635元,随后驾车驶离。销赃前被告人王坛已将被盗两条香烟抽完,在路边收烟酒摊处将剩余盗窃物品销赃,共获利3100余元,所得钱款均被其花销。经天祝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汽车玻璃于案发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4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坛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王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坛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以破坏性手段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坛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永恒

检察官助理  梁其远

2023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坛现羁押于古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