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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铁检刑诉〔2023〕123号 

被告人陈凤女,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71978*********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广西陆川县********号。因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2014年8月4日被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2021年5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3年6月9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秋燕,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96********,*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广东省廉江市**镇**村**队**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3年6月9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凤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王秋燕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3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凤于2023年5月17日至2023年6月7日期间,先后接受卖淫女何某某、李某甲某某、李某乙某某、黄某某在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四号路“**养生馆”从事卖淫活动,负责吃住、制定卖淫套餐、建立微信群进行管理,并用自己的微信收款二维码收取嫖资和给卖淫女转账分成。被告人王秋燕受陈凤雇请于2023年5月28日到该养生馆,负责前台接待客人、通知安排卖淫女上钟等,协助组织卖淫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四、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五、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凤、王秋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凤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秋燕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凤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凤、王秋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邝永博

                               2023年1013

                                  

附件:1.被告人陈凤、王秋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陆册、检察卷壹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5.作案工具手机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