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银检刑诉〔2023〕261号
被告人顾光圣,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241979********,*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乡**村委**村**号,现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栋**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1月9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2月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3年9月8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群,曾用名张玲,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821970********,*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现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大厦**栋**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1月9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2月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3年9月8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光圣、张群盗窃案,于2023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12月23日至2023年1月7日期间,被告人张群伙同被告人顾光圣多次去到北海市银海区**镇**村某工地内盗窃角铁约1350公斤,后以2.4元/公斤的价格出售给北海市海城区**镇某加油站斜对面一废品收购站,得款约人民币3341元。期中张群盗窃11次,违法获利人民币1991元,顾光圣盗窃8次,违法获利人民币1350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22年12月23日晚21时许,被告人张群去到北海市银海区**镇**村某工地,盗得角铁50公斤左右,并将角铁出售给北海市海城区**镇某加油站斜对面一废品收购站,得款人民币136元。
(2)2022年12月25日晚18时许,被告人张群伙同被告人顾光圣去到北海市银海区**镇**村某工地,盗得角铁100公斤左右,并将角铁出售给北海市海城区**镇某加油站斜对面的废品收购站,得款人民币250元,每人分得人民币125元。
(3)2022年12月26日晚18时许,被告人张群伙同被告人顾光圣去到北海市银海区**镇**村某工地,盗得角铁120公斤左右,并将角铁出售给北海市海城区**镇某加油站斜对面的废品收购站,得款人民币270元,每人分得人民币135元。
(4)2022年12月27日晚21时许,被告人张群去到北海市银海区**镇**村某工地,盗得角铁60公斤左右,并将角铁出售给北海市海城区**镇某加油站斜对面的废品收购站,得款人民币165元。
(5)2022年12月31日晚18时许,被告人张群伙同被告人顾光圣去到北海市银海区**镇**村某工地,盗得角铁150公斤左右,并将角铁出售给北海市海城区**镇某加油站斜对面的废品收购站,得款人民币360元,每人分得人民币180元。
(6)2023年1月1日晚20时许,被告人张群去到北海市银海区**镇**村某工地,盗得角铁60公斤左右,并将角铁出售给北海市海城区**镇某加油站斜对面的废品收购站,得款人民币140元。
(7)2023年1月2日晚18时许,被告人张群伙同被告人顾光圣去到北海市银海区**镇**村某工地,盗得角铁150公斤左右,并将角铁出售给北海市海城区**镇某加油站斜对面的废品收购站,得款人民币360元,每人分得人民币180元。
(8)2023年1月3日晚18时许,被告人张群伙同被告人顾光圣去到北海市银海区**镇**村某工地,盗得角铁200公斤左右,并将角铁出售给北海市海城区**镇某加油站斜对面的废品收购站,得款人民币450元,每人分得人民币225元。
(9)2023年1月5日晚18时许,被告人张群伙同被告人顾光圣去到北海市银海区**镇**村某工地,盗得角铁200公斤左右,并将角铁出售给北海市海城区**镇某加油站斜对面的废品收购站,得款人民币480元,每人分得人民币240元。
(10)2023年1月6日晚19时许,被告人张群伙同被告人顾光圣去到北海市银海区**镇**村某工地,盗得角铁220公斤左右,并将角铁出售给北海市海城区**镇某加油站斜对面的废品收购站,得款人民币530元,每人分得人民币265元。
(11)2023年1月7日晚21时许,被告人张群伙同被告人顾光圣去到北海市银海区**镇**村某工地,欲盗窃角铁200公斤左右,顾光圣在转移角铁时被工地保安当场发现,查获角铁约100公斤,另100公斤左右的角铁被张群成功运走并出售给北海市海城区**镇某加油站斜对面的废品收购站,得款人民币200元。
经鉴定,被盗物品1350KG角铁共价值人民币3240元。
案发后,张群家属代为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40000元,张群、顾光圣二人已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指认照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顾光圣、张群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光圣、张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光圣、张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盗窃犯罪活动中,被告人顾光圣、张群均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顾光圣、张群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练 君
2023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顾光圣现取保候审居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栋**号,联系电话:1352987****;被告人张群现取保候审居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大厦**栋**号,联系电话:18377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讯问笔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