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刑不诉〔2025〕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51992********,*族,初中文化,运输服务人员,住德保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10月11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4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9月2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同案人冯某某、赵某某、赵某甲、梁某某、赵某乙商量后,驾车窜到*******山上,盗走黄某某饲养在山上的一窝马峰窝共27斤,后共同分赃。经德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某某被盗马蜂窝价值2241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