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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5〕22号 

被告人罗忠壮,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519738*********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德保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12月5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忠壮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11月04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罗忠壮醉酒后无证驾驶桂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马隘加油站往大年村方向行驶,行驶至广西******公司二号门附近时,碰撞由谭某某停靠在路边的桂L*****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桂L*****号重型自卸半挂车,造成罗忠壮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德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罗忠壮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谭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忠壮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综合查询单等书证;

2.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罗忠壮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忠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忠壮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忠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应 达

2025年3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罗忠壮现取保候审于德保县,联系方式;保证人罗某某,联系方式***********;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4.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肆张随文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