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搜索
  • 检察院名称:
  • 类别:
  • 文号:
  • 文书类别名称:
  • 当事人姓名:
  • 当事人性别:
  • 罪名:
  • 诉讼阶段:
  • 公开时间: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5〕24号 

  被告人林春茂,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89********,*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靖西市,住靖西市**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9月17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春茂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3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9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林春茂到德保县****小区*期农某某家中与农某某聊天。后农某某去洗澡。林春茂趁农某某洗澡之际,将梳妆台上的金戒指盗走,并卖到靖西市**镇“***珠宝店”,得款53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指认照片;

5、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春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春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密秘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林春茂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春茂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邦成

检察官助理:黄泽优 

2025年3月21日

附:

1、被告人林春茂现取保候审于靖西市**镇**村**屯**号;

2、案卷证据材料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各一份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