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乐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91959********,汉族,中专文化,退休干部,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29日被乐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1年5月1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3月1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当车辆行驶至**县**路**路口时,被乐业县公安局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并提取血液送检。经鉴定,田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20.64mg/100ml,田某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业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5月26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