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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1〕121号

被告人,曾用名覃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5X,壮族,小学文化,住大化瑶族自治县********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大化瑶族自治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7月16日被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7月30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案由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5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间,被告人覃某先后四次到大化瑶族自治县**镇**村**屯附近将河池市**供电局管理的架空裸导线偷走,并将裸导线卖给韦某甲、何某乙,获利共计人民币2101元。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覃某盗窃的裸导线估计为人民37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蓝加文

2021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覃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