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1〕71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12292001*******,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大化瑶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1年5月12日被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大化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蒙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12291997*******,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大化瑶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1年5月12日被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大化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本案由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蒙某甲聚众斗殴案,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4月23日下午,蒙某乙(另案被告人)和蒙某丙(15岁)等人在大化瑶族自治县**乡街上因琐事与蓝某某(16岁)争吵结怨。2021年4月24日下午,蓝某某之弟蓝某甲(15岁)联系蓝某某告知发现蒙某乙、蒙某丙等人在**乡街上**篮球场附近,蓝某某、蒙某丁(15岁)等人到**篮球场后,蒙某丙与之约定到“**水库”解决矛盾。同日18时许,蓝某某邀请蒙某丁、蓝某乙(15岁)、蒙某戊(15岁)、蒙某己(16岁;围观)、蒙某庚(17岁;围观)、蒙某辛(16岁;劝阻)等人前往“**水库”,当行至“**水库”附近时,被蒙某乙、蒙某丙及其组织的被告人蒙某某、蒙某甲、蒙某壬(另案被告人)、蓝某丙(14岁)等人冲上来使用钢管、砍刀殴打蓝某某等人,致使蓝某某、蓝某乙、蒙某辛等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蓝某某和蒙某辛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蒙某甲为了私仇报复他人而纠集众人结伙殴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涉嫌聚众斗殴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兰国良
2021年9月16日
附:1.被告人蒙某某、蒙某甲现现羁押于大化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