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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2〕21号 

被告人黄新兰,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71985********,壮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址均为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镇**街**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12月20日被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新兰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1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黄新兰驾驶桂MV****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18名学生行驶至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六洪村下山屯路段被公安民警查获。经核实,桂MV****号小型普通客车核载7人,实载19人。

另查明:桂MV****号小型普通客车无校车运营资格,被告人黄新兰无校车驾驶资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新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新兰在未取得校车运营资质的情况下,仍从事校车业务且严重超过核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新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覃  菊

2022年3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新兰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一册,补充材料七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