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定检刑诉〔2024〕88号
被告人陈涛涛,男,1997年3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70310****,*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日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4日被浙江省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被六枝公安局刑事拘留37天;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9月16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9日被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21年8月1日刑满释放;再因盗窃罪,于2021年10月25日被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22年6月6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于2023年8月31日被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于2024年5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4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4年6月5日被普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涛涛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4年8月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5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陈涛涛来到贵州省普定县**镇**村**组,用搭线的方式将赵某某停放在自家房屋后面路上的大阳牌二轮摩托车盗走,以300元的价格销赃给贵州省六枝特区**镇**村**组的林某某,经普定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2539.7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车辆追回发还被害人。陈涛涛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车辆发票、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2.证人证言: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陈涛涛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涛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涛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涛涛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陈涛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涛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陈涛涛具有多次盗窃刑事处罚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陈涛涛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蒋洁
检察官助理 贺喜
2024年8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普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