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定检刑诉〔2025〕12号
被告人张霞,女,1989年5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90516****,*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现住普定县**街道**路**号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9月30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霞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5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至2021年4月间,被告人张霞以盈利为目的,通过手机申请成为**赌博APP的群主,利用微信发布赌博软件APP的网址链接,拉拢他人参与网络赌博,并获得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共计人民币13399.63元。案发后,张霞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事后,张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共计13399.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缴款凭证、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伍某某、贺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霞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嘉信致同司会鉴字[2024]019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霞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霞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郭杨
2025年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44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