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搜索
  • 检察院名称:
  • 类别:
  • 文号:
  • 文书类别名称:
  • 当事人姓名:
  • 当事人性别:
  • 罪名:
  • 诉讼阶段:
  • 公开时间: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纳检刑诉〔2022〕148号

被告人郑某甲,曾用名郑某乙,绰号小胖,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乡**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被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7年1月24日刑满释放;2018年又因盗窃罪被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2年2月7日被纳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纳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又名赵某乙,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4271984********,彝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乡**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2年1月9日被纳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纳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纳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郑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甲系同案郝某某(在逃)的堂弟媳,2021年年底,赵某某通过郝某某与被告人郑某甲及同案刘某某(在逃)认识。

因郝某某认识并知道本案被害人丁某某(已判刑)从事“摸包”行业,遂联系被告人赵某甲、郑某甲,由赵某甲故意露出手机诱使丁某某扒窃,然后由郑某甲抓住丁某某敲诈钱财。

2022年1月8日纳雍县XX镇“赶集”,刘某某驾驶租来的一辆黑色奥迪轿车搭乘赵某甲、郑某甲、郝某某前往,途中郝某某从手机上调出丁某某的照片让赵某甲、郑某甲辨认,让二人到XX街上寻找丁某某按计划诱使丁某某对赵某甲实施扒窃。当日10时许,赵某甲和郑某甲在纳雍县**街镇**市场上寻找到丁某某后,赵某甲靠近丁某甲并故意将手机从上衣口袋里露出来,丁某某看见后上前扒窃,郑某甲看见丁某某扒窃赵某甲手机,立即上前抓住丁某某,以丁某某扒窃自己“姐姐”的手机为由打了丁某某几耳光,扬言将丁某某送派出所,并将丁某某扭到旁边一巷道,丁某某因害怕郑某甲报警,愿意拿钱私了,郑某甲随即称“上个赶场天自己的母亲被扒窃了6万元钱”,丁某某表示可以给6万元,郑某甲又提出手机要1万元,要求丁某某拿7万元。丁某某因害怕不给钱郑某要报警,便电话联系其女儿吴某某向赵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上转账7万元人民币,赵某某收到短信提示7万元到账后让丁某某离开。赵某甲、郑某甲与刘某某、郝某某汇合后,四人驱车回到XX县城准备取钱分赃,被告人赵某某去银行取钱时被抓获,郑某甲、郝某某、刘某某驾车逃离现场。

另查明,赵某某等人从丁某某处敲诈所得的7万元人民币,公安机关已追回6.997万元并发还吴某某。

赵某某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李某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及入所健康检查表、到案经过、前科材料、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郝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甲、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方法向被害人强行索要财物,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甲、郑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胡章梅

                              2022年5月12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郑某甲现羁押于纳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