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诉〔2025〕123号
被告人袁勤,男性,1988年3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80316****,*族,大学文化程度,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乡**村**组**号**室,现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小区**栋**单元**号。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3年5月15日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观山湖区分局处以罚款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3月31日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决定,同日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勤危险驾驶案(单轨),于2025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3月25日晚上,被告人袁勤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贵A2****的小型轿车由贵阳市观山湖区往贵阳市白云方向行驶,行驶至白云区白金大道南段与白云南路交叉口200米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白云区分局设卡查获,执勤民警对袁勤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8mg/100mL,遂将其带至贵阳市白云心血管病医院提取血样。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袁勤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查获经过、查获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液样本提取笔录、车辆轨迹查询结果、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袁勤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被告人袁勤的血样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勤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勤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袁敏
检察官助理 闵密
2025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袁勤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2856****;
2.《量刑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