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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诉〔2024〕435号 

  被告人张鐘升,男,2005年9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0050919*****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街;因涉嫌诈骗罪,于2024527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7月3日本院批准,次日贵安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安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鐘升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4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5月19日,被告人张鐘升在家中刷视频时,看到视频中有人发布兼职招聘信息,视频中附有一个账号,写着“想赚钱的添加视频中的账号”。张鐘升因缺钱,便用自己手机添加对方账号,对方发了一个关于操作“手机口”的视频给张鐘升,称做“手机口”每小时可以获得500元。张鐘升看了视频后知道“手机口”即需要两部手机操作,因张鐘升只有一部手机,便找朋友吴某某借了一部手机,张鐘升拿到手机后,按照对方提供的流程开始操作,首先用吴某某的手机登录自己的QQ账号,对方发送一个QQ群给张鐘升,进群后对方在群内和张鐘升拨打QQ视频,以两部手机开免提的方式,对方通过QQ视频把被害人的电话号码念给张鐘升听或者发送到群里,张鐘升再用自己的手机(号码为1359502****)进行拨号,拨通后将两部手机放在一起开启免提,由对方直接与被害人通话实施诈骗,张鐘升听到的通话内容为对方冒充航空公司、网上商城等客服询问被害人“关于飞机延误、是否需要退票、有没有收到网上商城免费赠送的洗衣粉”等。张鐘升连续操作了一个多小时,直至电话卡被封停,后找对方结账,对方告知稍后支付,两三个小时后张鐘升发现对方账号已注销,张鐘升未获得约定的好处费。张鐘升为掩盖自己协助拨打诈骗电话的犯罪行为,将所有聊天记录、手机通话记录全部删除,并将拨打诈骗电话的手机卡扔掉。经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张鐘升拨打的诈骗电话串联出网络诈骗案件1起,家住云南省宣威市**街道的被害人浦某某于2024年5月19日接到1359502****诈骗电话后,通过银行卡及QQ向诈骗人员提供的二维码转账,被骗2.2989万元。2024年5月27日,贵安新区公安局办案民警电话联系张鐘升,张鐘升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国家反诈中心下载打印材料、通话记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鐘升的供述;3.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扣押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鐘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鐘升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诈骗犯罪,为牟取非法利益,帮助拨打诈骗电话,致使被害人被骗2.2989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鐘升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张鐘升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鐘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鐘升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谭泽明

检察官助理  郑世一

2024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张鐘升现羁押于清镇市看守所。

2.案卷4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涉案财物清单1份、散件1份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