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3〕227号
被告人杨荣,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63********,*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九龙街道**路**号**栋**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8年1月7日被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8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4月11日被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14日被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2年4月2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28日被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日被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8月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5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21年2月19日被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21年8月6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22年7月18日被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3年4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7月3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荣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8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3年8月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6月11日10时27分,被告人杨荣在六枝特区新场乡新场街上集市上看见一辆婴儿车上放着一部手机,婴儿车旁边是一些吃凉粉的人,杨荣趁他人不备将手机盗走。经六枝特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的华为畅享20手机价值人民币21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荣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被盗手机物价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6.监控视频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厚维
检察官助理 朱仲胜
2023年8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杨荣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该案移送电子卷宗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