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4〕330号
被告人何庆龙,男,1988年8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80817****,*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街道**村**组**号**号,现住六枝特区**花园**栋**室。曾因犯危险驾驶罪,2024年4月30日被盘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4年5月29日释放。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4年7月2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庆龙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4年7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6月25日凌晨,被告人何庆龙饮酒后驾驶贵BD****号小型汽车,由六枝特区云欣苑小区方向沿胜利路往碧桂园小区方向行驶。00时33分许,何庆龙行驶至六枝特区胜利路湘逸酒店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何庆龙血液酒精含量为105.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依法查获的车辆;2.书证:机动车登记信息、被告人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被告人血样鉴定意见书;5.提取血样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庆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庆龙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厚维
检察官助理 周维珍
2024年8月1日
附件:1.被告人何庆龙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本案系单轨制,随案移送案卷卷宗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