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5〕34号
被告人江明忠,男,1982年3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20307****,*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路**号,现住六枝特区**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4年8月22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明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5年1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8月18日晚,被告人江明忠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一辆小型轿车,由六枝特区郎岱镇郭家寨方向沿003县道(晴隆至新窑)往郎岱镇木城社区方向行驶。23时42分许,江明忠行驶至003县道112公里200米(六枝特区郎岱镇第一中学)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江明忠血液酒精含量为2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依法查获的车辆;2.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登记信息、违法记录查询等;3.证人证言:黄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江明忠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被告人血样鉴定意见书;6.提取血样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明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厚维
检察官助理 周维珍
2025年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江明忠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