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5〕171号
被告人王刚全(曾用名王刚金),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01230****,*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枝特区**乡**村**组,现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4月22日被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监视居住,5月14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刚全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3月4日16时许,被告人王刚全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由六枝特区新场乡老院子村方向往新场乡乌柳村方向行驶,行驶至307乡道12公里8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在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过程中,王刚全不配合检测。经鉴定,王刚全血液酒精含量为220mg/100mL。经鉴定,王刚全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类普通正三轮摩托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查获的车辆;2.书证:人口信息查询记录、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等;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刚全的供述;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照片、血液样本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刚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刚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刚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厚维
检察官助理 周维珍
2025年5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王刚全现被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