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5〕560号
被告人刘小官,女,1964年05月0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640501****,*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住**街道**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于2025年4月11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5年5月22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小官涉嫌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于2025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0月,被告人刘小官到盘州市翰林街道小关村三道河街上向一名摆摊的女子(身份不详)购买一个罂粟果。后将罂粟种子种在自家楼顶上,并将当年所结的罂粟果被其收放在家中。经核查,刘小官种植的罂粟苗有246棵,其主动向侦查人员交待其将毒品原植物嫌疑物存放在楼梯间。经称量,毒品原植物嫌疑物净重66.93克。经六盘水市公安司法中心鉴定,在刘小官家查获的毒品原植物嫌疑物均检出罂粟碱、可待因、蒂巴因、那可汀和吗啡定性成分。经云南省农业科学院经济作物研究院鉴定,在刘小官家查获的毒品原植物嫌疑物为罂粟科罂粟属植物罂粟(Papaver somniferum L)的干燥种子,活性(发芽率)为7.3%。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被告人刘小官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等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小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小官非法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毒品原植物种子,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刘小官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荣琴
检察官助理 张会琴
2025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