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刑诉〔2025〕14号
被告人王凡江,男,1971年05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10518****,*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住丹寨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丹寨县公安局决定,于2024年12月13日被丹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凡江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4年12月08日晚,被告人王凡江酒后驾驶贵B7****号小型轿车沿长兴大道从金钟大道往金钟移民区方向行驶,23时11分,行驶至长兴大道丹寨云测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中心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后将王凡江带至丹寨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提取其血样待检,经鉴定,王凡江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58.2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王凡江的供述与辩解;3.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凡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涛
2025年1月21日
附件:被告人住丹寨县**镇**村**组**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