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刑诉〔2025〕11号
被告人王祥,男,1993年03月0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30303****,*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住丹寨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丹寨县公安局决定,于2024年11月29日被丹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祥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4年11月14日晚,被告人王祥驾驶贵H7****号小型轿车沿龙泉大道从城南往城北方向行驶,21时23分,行驶至龙泉大道贵州银行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后将王祥带至丹寨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提取其血样,经鉴定,王祥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65.0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现场查获照片等书证;2.被告人王祥的供述与辩解;3.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祥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祥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涛
2025年1月21日
附件:被告人住丹寨县**镇**村**组**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