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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刑诉〔2025〕6号 

被告人梁任菊,女性,198602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60211****,*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丹寨县**乡**村**组**号,住丹寨县**镇**小区**栋**单元**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丹寨县公安局决定,于20243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任菊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5110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110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1127日,被告人梁任菊驾驶贵HT****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金钟大道从城南大十字往保利小区行驶时摔倒在金钟大道保利小区路口,0028分,执勤民警对贵HT****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人梁任菊酒后驾驶,后将梁任菊带至丹寨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提取其血样待检,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检验结果: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90.6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现场查获照片等书证;2.被告人梁任菊的供述与辩解;3.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任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 涛

2025116

附件:被告人住丹寨县**镇**小区**栋**单元**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