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刑诉〔2025〕3号
被告人杨洁,男性,1999年11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91123****,*族,职业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均为贵州省黎平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9月19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黎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洁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4年9月15日0时30分许,吴某甲(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到锦屏县**乡**村闵某某家楼下,二人将被害人闵某某停放在自家楼下的一辆白色**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因无法发动,二人联系被告人杨洁到场接线打火,杨洁在接线打火过程中因有人经过,三人将该车丢弃在新化农贸市场后逃离。
2、2024年9月16日0时许,被告人杨洁与吴某甲、刘某某到黎平县**镇**小区**栋地下停车场,三人将被害人吴某乙停放在地下停车场**栋电梯口旁的一辆二手**牌摩托车盗走,因无法发动,三人将该车丢弃在**栋地下停车场拐角处后逃离。
3、被告人杨洁与吴某甲、刘某某共谋到龙形盗窃摩托车,后因杨洁有事没有一起去,2024年9月7日2时许,吴某甲、刘某某到黎平县**街道**栋*单元楼下,二人将被害人吴某丙停放在楼下的一辆红色**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车停放在该小区后面围墙外。杨洁从新化回黎平后在龙形小区马路边等吴某甲二人汇合,二人告知杨洁盗窃不成功。
4、2024年9月17日3时许,被告人杨洁与吴某甲、刘某某到黎平县**镇**新区*栋楼下,三人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地的一辆黑色**牌二轮摩托车盗走。
经鉴定,被告人杨洁、吴某甲伙同刘某某盗窃的上述四辆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5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洁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易忠模
2025年1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黎平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