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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刑诉〔2025〕79号 

被告人李明藟,男性,1999年10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91002****,*族,大专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镇**路**号,住址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街道**号**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12月12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5年1月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黎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胡运凯,云南云凌(昭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贤正,男性,1978年12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81208****,*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乡**村**号,住址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路**栋**单元**室。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4年11月21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4年12月18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3月4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明藟、李贤正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5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4年7月份,被告人李明藟伙同李贤正于2024年7月25日将温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贤正,随后让李贤正配合办理银行对公账户和开设**网络服务发展有限公司第三方支付收款账户(68888********),并将该**支付收款账户交由他人使用。2024年9月13日至9月28日期间,温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支付收款账户被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其中进账流水共计人民币12144040.74 元。经核实,被害人石某某、陆某某等10人因被诈骗转入该支付收款账户共计人民币64288元。李明藟从中非法获利1750元。

另查明,李明藟于2024年12月12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李贤正于2024年11月21日18时许被民警抓获到案。案发后,李贤正退赔被害人损失1万元,李明蕌退缴违法所得1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诉讼程序性文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温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登记信息、**网络服务发展有限公司用户服务协议、转账记录、上游案件材料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明、李贤正的供述和辩解;3.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明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明、李贤正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合伙将李贤正变更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并将对公金融账户交给他人使用,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资金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艳萍

2025年4月2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李明藟现羁押于黎平县看守所;被告人李贤正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52909****。

2.《起诉书》十三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本案适用电子卷宗单轨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