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25〕58号
被告人刘振峰,男,1996年6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60602****,*族,大学本科,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在居住地内蒙古自治区**镇**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麻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4年3月15日被麻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4年3月28日被麻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5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振峰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于2025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3 月13日,被告人刘振峰通过网上微信公众号寻找到一个代购名牌包包的“兼职”。次日11时许,刘振峰前往上海市杨浦区**路与陌生上家对接,按上家要求提供自己的身份证信息、一张上海浦发银行卡及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并使用浦发银行卡接收一笔1000元进行验证该银行卡是否能正常使用。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先后使用自己的浦发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分别接收86000元和84000元的诈骗资金,并按对方要求到银行取现,后将取现资金直接交于陌生男子,非法获利2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刘振峰提供的浦发银行卡(卡号:62179351********)于2024年3月14日11时43分02秒收到来自郝某某名下的贵州农商银行卡(卡号:62177900012********)转账的86000元系郝某某被诈骗资金,被告人刘振峰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支行取现后交给陌生上家,非法获利1000元。案发后,刘振峰退赔被害人86000元。
刘振峰提供的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0310010********)于2024年3月14日12时58分05秒收到来自王某甲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41600********)转账的84000元系王某乙被诈骗资金,被告人刘振峰接收后到工行上海**路支行取现50000元,到工行上海**区支行ATM机取现5000元,银行卡限额了,被告人刘振峰到工行上海**支行29000元,取现后交给陌生上家,非法获利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振峰在明知不能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的情况下,仍有偿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并帮助他人取现转移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常婵
2025年6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0172****。
2.《量刑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