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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5〕96


   被告人黄秀铅,男,199910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91014****,*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4123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5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罗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秀铅涉嫌诈骗罪,于20253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3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543日至2025430日)。本案采用电子卷宗网上单轨制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初,被告人黄秀铅在驾校担任线上招生业务员,主要负责在抖音、快手网络社交平台上发布招生信息。黄秀铅在当年下半年从驾校离职后,以谎称能保证学员通过考试的方式先后骗取6名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48708元,其中骗取阿某某4000元、赵某某10120元、蒋某某10700元、杨某某15230元、马某某2790元、孙某某5868元。所骗取的钱财均被黄秀铅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另查明,黄秀铅及其家属已在案发后对被害人阿某某、马某某、赵某某作出经济赔偿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民事起诉状等;2.证人证言:石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杨某某、孙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黄秀铅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秀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唐  维   

检察官助理 罗雪花   

20255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罗甸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卷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