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刑诉〔2024〕3号
被告人田建林,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680519****,*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镇**村**组。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26日被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2月18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3年12月21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建林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2月13日16时55分许,被告人田建林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贵D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思南县**镇**村出发往思南县**镇**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镇**村村委会至**街上1公里+500米(小地名思南县**镇**村委会路段)处时,与对向由王某某驾驶的贵DK****号小型轿车相撞而肇事,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发后王某某报案至思南县公安局,思南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现场处警,将现场查获的田建林带至派出所。随后,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到派出所对田建林进行酒精呼气式测试,测试结果为152mg/100mL。随即,民警带田建林到思南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备检。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建林的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45.5mg/100mL。经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田建林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田建林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邵某甲、郭某甲、郭某乙、邵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建林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田建林现场辨认、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建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建林无证且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建林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刑事处罚,且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对其应当从重处罚;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抗拒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田建林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丹
2024年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田建林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