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刑诉〔2021〕46号
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住松桃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盗窃案,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1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翻窗进入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街道****粉饭馆内,将放置于收银台抽屉内的100余元现金偷走。
二、2020年11月10日凌晨3时许,黄某某在松桃苗族自治县**街道**村安置房工地内将50个钢管扣件盗走,离开时被当场抓获。
三、2020年11月25日凌晨1时许,黄某某在松桃苗族自治县**街道**栋**单元用钳子盗窃7楼电井电缆线,在剪断两圈电线时,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4.辨认、指认现场、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多次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益权
检察官助理 张金华
2021年3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松桃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