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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务检刑不诉〔2023〕58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93********大专文化,无,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住务川自治县**街道**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3月7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31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务川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3年2 月27日1时22分,被不起诉人申某某饮酒后持C1D证驾驶贵C7****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务川自治县丹砂街道银杏路蓓蕾路路口 100米处,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依法查获。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LH-2023-0764-J001号申某某血样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2.21mg/100mL。

本院认为,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涉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无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其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