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搜索
  • 检察院名称:
  • 类别:
  • 文号:
  • 文书类别名称:
  • 当事人姓名:
  • 当事人性别:
  • 罪名:
  • 诉讼阶段:
  • 公开时间: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刑诉〔2025〕67号 

被告人陈建文,男,1994年12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41202*****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街道***社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5年2月19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2月27日被正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正安县看守所。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建文涉嫌诈骗罪,于2025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建文了解到被害人杨某某想为儿子张某某找工作,便产生了为张某某介绍工作骗钱来用的想法。2024年初,陈建文虚构自己可以找关系安排张某某进入中国**电网遵义分公司工作,但需要33万元钱来打点关系,为了使被害人相信,陈建文还编造说介绍不成可以退钱,要求杨某某先付1万元定金,再付20万元打点关系,剩余的钱等后面再行支付。杨某某信以为真,便按照陈建文的要求于2024年4、5月分三次共计向陈建文转账支付21万元。陈建文收到钱后,并未实际为张某某联系工作,而是用于自己还账以及生活花销。在被杨某某询问催促后,陈建文以各种理由搪塞。杨某某知道陈建文不能联系工作后,便要求陈建文还钱,陈建文于2024年12月、2025年1月共计退还杨某某4.5万元,至案发仍有16.5万元未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身份信息证明材料、转账支付记录、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建文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建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以介绍工作打点关系等理由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漩

2025年4月2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正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