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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二分检刑诉〔2024〕83号 

被告人吉永令,男,19645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640525****,*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为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队**号。因殴打他人,于2013713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力高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3729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84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4730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4111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江雪,海南权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永令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4730日移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241031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1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022年期间,被告人吉永令为了种植槟榔,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自己位于抱界村四队(海胶山荣三十队)开荒种植的橡胶树。经鉴定:被毁林木总面积5.62亩,森林类别均为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均为 III 级,被毁林木树种为橡胶树,被毁林木总株数为220株,总蓄积量为93.836m3

2023729日,被告人吉永令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关于协作出具****分公司**队林木采伐许可证明的复函等;

2.证人欧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吉永令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6.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说明等综合性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吉永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永令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永令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吉永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孟  江

检察官助理:王  于

                          2024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吉永令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