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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周县检刑诉〔2021〕34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1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鸡泽县**镇**村**街**号,住原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9日被曲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1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驾驶豫J687G0号轻型厢式货车沿曲周县南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曲周县南环路与牛庄村轿车路口西侧路段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轩某甲驾驶的电驱动正三轮摩托车后尾部相撞,造成造成轩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曲周县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贾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轩某甲不承担本次事故的的责任。

2020年11月22日,被告人贾某某与受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前科情况证明、到案证明、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朱某某、袁某某、轩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河北冀通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邯郸法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邯郸法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上路驾驶机动车,造成轩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燕

                              检察官助理 秦现平 

                              2021年5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