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安市检刑不诉〔2025〕63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1984年1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40125****,*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乡**村**街**号,现住原籍,务农。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4年10月12日被河北省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5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5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10月03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在武安市**乡**村**地里,因放羊事情和被害人温某某发生纠纷,后孔某某用铲棍把温某某殴打致伤。经武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温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相关损失,取得谅解,同时,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5年5月16日